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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到「賭」這個字,總是令人又愛又恨且放諸四海皆準,有的國家靠著博弈事業衝刺了觀光並帶動了經濟,有的國家則是趨向於保守,不讓賭博事業在國家內滋生,不管哪種作法都沒有對錯,只是國情不同罷了。

而在這個年代,因為科技發展造就了網路賭博加速蓬勃,實體博弈事業也逐漸式微,台灣在近幾年由於新冠疫情的效應,網路賭博娛樂城更是發展得有聲有色,且在2021年12月28日修法之前,網路賭博只算微罪,那麼在12月28日後到底國家做了什麼改變呢?

賭博的處罰規範

台灣的刑法對於一般賭博的處罰,分別規定在第266條及第268條。對「賭客」處罰的刑法第266條第1項本文規定:「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三萬元以下罰金。」處罰的要件包括「在公開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

而在「非公共、公開場所」的賭博事宜則不涉及刑法,而是由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4條以罰鍰方式處罰,最高也不過罰鍰九千。

網路賭博屬於「公開」還是「非公開」?

在12月28日修法前的轉捩點就是以下案件:最高法院107年度台非字第174號刑事判決,被告透過帳號密碼登入賭博網站,進行賭博行為,原審判決無罪。在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後,最高法院駁回,認為:

「本件於電腦網路賭博而個人經由私下設定特定之密碼帳號,與電腦連線上線至該網站,其賭博活動及內容具有一定封閉性,僅為對向參與賭博之人私下聯繫,其他⺠眾無從知悉其等對賭之事,形同一個封閉、隱密之空間,在正常情況下,以此種方式交換之訊息具有隱私性,故利用上開方式向他人下注,因該簽注內容或活動並非他人可得知悉,尚不具公開性,即難認係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不能論以刑法第266條第1項之賭博罪。」

也就是說,當時最高法院認為網路賭博,並不算是公開、公眾的場合,僅能以社會秩序維護法處以罰鍰。

2022年刑法修正後的改變

立法院三讀通過的刑法第266條主要有兩個地方修正。

將處於公共場合的賭博罪罰金由3萬元提高至5萬元。 新增第2項:網路賭博罪。條文是這樣規定的: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式賭博財物者,亦同。」

也就是說,賭客們在這次修法後,就算是透過網際網路、手機、電腦設備…等,不管有沒有密碼的設立,都會涉及刑法,不再只是以社會秩序維護法視之了。

說到這邊,讀者們應該很清楚的了解到,目前在台灣,不管是什麼形式,只要是賭博相關活動都屬違法,讀者應該小心謹慎,勿隨意觸法,若是實在手癢難耐,可以嘗試台灣彩券的眾多遊戲或是運動彩券投注,這是國家合格通過的博弈事業,沒有違法風險,而若是喜歡走鋼索愛刺激的玩家,筆者在這邊推薦F868娛樂城,他們的資訊安全管控的非常嚴謹,筆者認為在這邊資訊外流的機率是微乎其微,且服務品質一流,遊戲種類也比其他合法或是處於合法模糊界線的娛樂城有過之而無不及。

關於網路賭博:未來展望

上一段提到,台灣目前合法的博奕遊戲僅能透過台灣彩券或是運動彩券來遊玩,但在同一時間,世界上有需多國家早就已經開始規劃博弈事業的版圖,因為他們都知道這背後可以帶來龐大的經濟效應,筆者現在說這段話,並不是在抨擊我們國家不願意開放,反而感謝他們的審慎,畢竟賭博產業若是在各種相關條件尚未處理好就貿然開放的話,經濟還沒成長就會會替國內先帶來劇烈的動亂,筆者在這邊期許我們國家可以早日規劃好,迎接博弈事業的到來!